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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
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
前項選舉,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