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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圖表附件:
附表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PDF
附表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