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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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間數 │客用升降機座數 │每座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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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間以下 │二座 │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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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至一五○間 │二座 │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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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 │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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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 │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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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六至五○○間│五座 │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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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 │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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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六間以上 │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人 │
│ │間以二○○間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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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觀光旅館客房八十間以上者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其載重量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