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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許可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