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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不得辦理存款及放款業,並不得買賣其董事長、常務董事
(未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 或經理人所擔任董事長、常務董事 (未置常務
董事者其董事) 或經理人之企業所發行之票據。但該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
經銀行承兌或保證者及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均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