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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事業經處分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經處分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