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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農監會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