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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社員持分單;其持分單應予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