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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進行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對甄試機構、受託機構進行查核。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就前項查核結果認有改善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其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或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停止或終止辦理訓練、繼續教育、甄試或第五條、第六條業務一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