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供餐飲場所淨面積 │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 │
├──────────┼───────────────────┤
│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 │
├──────────┼───────────────────┤
│一五○一至二○○○平│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五%加七五平│
│方公尺 │方公尺 │
├──────────┼───────────────────┤
│二○○一平方公尺以上│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加一七五│
│ │平方公尺 │
└──────────┴───────────────────┘
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通不同樓層之送菜專用升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