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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家事事件全部或部分因改行他種家事訴訟或非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者,其辦案期限應接續並依較長者計算;少年刑事審判案件因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而報結改分新案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