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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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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營救 (Survival) 無線電設備之頻率應使用一二一.五兆赫或二四三兆赫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