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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
(二)單位決算之彙編。
(三)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及相關事項之辦理。
(四)歲出預算保留、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辦。
(五)其他有關歲計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股:
(一)歲出預算之控制及查核。
(二)歲出憑證之審核。
(三)付款憑單、傳票之簽發。
(四)經費類帳務登帳及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五)經費流用之辦理。
(六)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經費類會計報告及決算之編製。
(八)內部審核及會計管理工作之執行。
(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股:
(一)徵課會計報告及各項報表、憑證之審核、登帳、彙編。
(二)歲入類會計憑證、報表之編製、審核、登帳及保管。
(三)歲入類會計報告之審核、彙編。
(四)歲入會計及徵課會計業務之內部審核及管理。
(五)歲入決算之審核、彙編。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股:
(一)國稅徵課實況報表之編報。
(二)國稅收入之調查、統計及分析。
(三)公務統計報表之編報。
(四)會計、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五)公文之收發、催辦及管理。
(六)其他綜合業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