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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薪額)之半數。
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軍人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未依法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得申請回復勤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責機關應許其回復勤務,並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停止勤務軍人死亡者,得視情節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