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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重劃會申請擬辦之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二、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
三、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