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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組長、主任承署長、副署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
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 (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代行裁決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