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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生物醫學研究以人口群或特定群體為基礎者,其材料不得取自未經許可設置之生物資料庫。
設置者自行或提供第三人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應於參與者同意之範圍、期間、方法內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