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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船公司聘僱人員初聘者不得超過四十五歲,初僱者不得超過三十五歲,
但特殊工程、技術及專業人員,其年齡得專案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放寬。
前項初聘僱人員之年齡,並得依分等退休之限齡,酌予降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