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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解體船隻經辦妥報關驗放手續並繳納商港建設費後,由海關核發特別准單
,准其進行解體。不屬於解體船隻船體固定設備之各種船用物料及合約載
列物品,應辦妥報關驗收、清繳稅費並辦妥其他應辦手續後始得憑提單提
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