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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
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