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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製造處方中之原料使用量,應使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低於其標示量。
原料之秤量、細分等操作,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行之,並予適當之監督管制。
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代表性樣品,應有詳確之書面檢驗管制程序。
製造生產過程中,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執行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各項檢驗,並決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應予標識並隔離管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