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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