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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同一聯合行為案件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業有多數時,依其申請時點排定其申請順位。
前項申請時點,以書面提出申請之情形,指主管機關收受事業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時點;以口頭提出申請之情形,指申請人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於陳述紀錄簽名確認之時點。
事業得於提出申請時,請求主管機關製發書面之收據,並載明收受日期及時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