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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其他必要之協助如下:
一、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申請居留、工作許可及補助金。
二、被害人無力支付居留許可規費或返回原籍國(地)機票費用者,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補助之。
三、被害人因特殊情形有臨時住宿需要者,支付臨時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至多補助二日;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每日費用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對於接受安置服務之疑似被害人,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提供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