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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
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