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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必要時應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
前項動物運輸業者實施之清洗、消毒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