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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乳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攪拌乳化設備。
二、調勻設備。
三、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加熱裝置;有過濾必要者,應設過濾裝置;有冷卻必要者,應設冷卻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