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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民間事業於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完成後,配合款及回饋金未全數繳還前,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將所開發之主導性新產品移往臺灣地區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終止該事業適用本辦法外,十年內並不再受
理該事業申請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