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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得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
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得諮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