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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結算,並於國內完成清算程序;於國外使用時,或國外所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