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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訴書不合第十二條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受理單位認性騷擾事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應即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應續行調查者,應即移送調查單位為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調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