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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