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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傷病檢視及檢傷分類。
二、生命徵象評估及血氧濃度監測。
三、基本心肺復甦術。
四、清除呼吸道異物。
五、抽吸呼吸道分泌物。
六、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七、給予氧氣。
八、傷口清洗、止血及包紮。
九、傷病患姿勢擺位及體溫維持。
十、頸椎減移、脊椎減移及骨折固定。
十一、現場傷病患脫困及搬運。
十二、送醫照護。
十三、使用心電圖監視器或十二導程心電圖。
十四、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十五、使用自動心肺復甦機。
十六、血糖監測及給予口服葡萄糖。
十七、心理支持。
十八、急產接生。
十九、燒燙傷口處置。
二十、沖洗眼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