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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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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