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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估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
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得諮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意見。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第一項通知後,得自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