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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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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聘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