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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代表人辦事處應定期將在華工作報告報請財政部核備。
前項報告內容如有不實或虛偽情事,財政部得令其撤換代表人或撤銷其許
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