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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定期聯繫被害人,並依相關之規定安排或轉介適當之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機構提供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