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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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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院如認為提起救濟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有理由者,應將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經提起救濟之部分撤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