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其檢體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由動物防疫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採樣後,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校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之檢驗結果,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果,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或委託之檢驗機構確定之。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
前項檢驗之委託、檢驗機構之資格要件、申請程序與效期、廢止與撤銷、檢體採樣、輔導、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