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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切實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
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