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府已列冊油症患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由父母申請之。
前項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
第一項撫慰金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九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得申請撫慰金之事宜,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送達遺屬。但經調閱戶政資料無法確知遺屬者,不在此限。
前項送達,其遺屬有二人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其中一人為之。
依本條例領取之撫慰金免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