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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將通報系統、登錄作業及專案核准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