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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食品藥物署於委託製造藥品實際製造期間,應每日派員至受託藥商監督。
前項所派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於每批產品各階段製程完成後,後續作業進行前,會同受託藥商指定之作業負責人,於「製造指示及紀錄」及其他表單相對應欄位簽核。
二、監督受託藥商於作業完成當日,立即完成與藥品接觸之設備、容器之清潔工作。
三、依第六條第五款會同監督受託藥商作業人員完成清洗、記錄。
食品藥物署所派人員之監督,受託藥商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