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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
二、具有與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相關之非醫事專業三年以上教學或實務經驗之人員。
三、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遴薦或指派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