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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解體船隻進口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解體船隻拖往解體地點或船塢,應事先由船公司、代理行或收貨人報請海
關核准。如因故需變更解體地點時,亦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