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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三十日內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
已設定之他項權利與前項徵收之地上權空間範圍重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應一併囑託管轄土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