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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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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