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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以下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