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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